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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菊芳与彭州市明宇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芳,彭州市明宇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53号原告:刘菊芳,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马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明宇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程平,总经理。原告刘菊芳诉被告彭州市明宇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菊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方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