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焦某1与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1,王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037号原告:焦某1,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某1,男,生于1967年8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1与被告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1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某1承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