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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天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天祥,男,1955年8月7日,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夏13楼。申请执行人吴天祥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天祥于2017年1月6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隆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31执2号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