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450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富裕县富裕镇五街。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告王亚明,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亚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