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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思胜、王荣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胜,王荣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胜,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石台县人。被执行人王荣付,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胜与被执行人王荣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付荣现外出务工,具体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