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小稳申请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小稳,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21民督1号申请人:岳小稳,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关梨花路与科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068070750P。法定代表人:刘东黎,该校校长。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小稳称,原砀山师范附属小学、东关小学、七神庙小学、黄菜园小学以新设合并的方式于2012年12月10日成立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同时上述四所小学被撤销,其师生员工和可动产一并划入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原砀山师范附属小学为建设新校向其职工集资借款,自2004年起采取还本挂息的方式,每年归还申请人10%的本金,并为申请人出具所欠同期利息的收据4张,共欠申请人利息6831.5元,2007年原砀山师范附属小学仅将所欠申请人的本金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借款利息至今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给付申请人岳小稳借款利息683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小稳借款利息6831.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