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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化东、油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东,油娜娜,陈美菊,张俊,陈占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053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化东,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油娜娜,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陈美菊,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张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陈占美,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化东、油娜娜、陈美菊、张俊、陈占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