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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高英,尹明武,尹明国,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949436。负责人曾庆平,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03948547。法定代表人尹明武,经理。被申请人高英,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尹明武,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尹明国,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13764。法定代表人冷宗华,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高英、尹明武、尹明国、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