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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明池与张彩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池,张彩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958号原告:夏明池,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彩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池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夏明池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梦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