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明池与张彩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池,张彩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958号原告:夏明池,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彩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池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夏明池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梦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