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丹香、高大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丹香,高大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财保22号申请人:曹丹香,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志,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高大鸣,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曹丹香与被申请人高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丹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大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1号1-3层的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4288号】。申请人曹丹香与其夫高继志以双方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嘉禾园小区嘉茵苑1栋1层1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商2008)第190114086-8-14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丹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大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1号1-3层的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4288号】;(二)查封申请人曹丹香与其夫高继志双方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嘉禾园小区嘉茵苑1栋1层1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商2008)第190114086-8-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