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虹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虹,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杨虹,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虹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杨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经询申请执行人杨虹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虹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