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相全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42号被执行人:陈相全,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相全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委托张会英向本院主动缴纳30000元(已缴纳),并支付了执行费3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攀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有关陈相全没收财产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