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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樊玉峰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樊玉峰,汉族,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平,汉族,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樊玉峰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328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克祥住洛宁县赵村乡薛桥村被执行人:洛宁县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