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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51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已经于2017年7月2日登记离婚,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