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51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已经于2017年7月2日登记离婚,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