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02执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与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407-1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七星关区环东路与市府路路口。负责人陈孝令,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21549049-X。法定代表人刘防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与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百里杜鹃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工程(工程地点: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仁和村春光组),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15万元,合同工期从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8月10日止。工程竣工后,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7万元。(2017)黔0502执221号案件执行给胡长英人民币316696.00元,(2017)黔0502执219号案件冻结人民币22万元,尚有工程款人民币约40余万元未支付。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贵州百里杜鹃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227267.38元。但因该项目还未进行决算、审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1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决算、审计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