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鲁平申请执行袁忠云、石磊、张凯、黄军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平,袁忠云,石磊,张凯,黄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鲁平,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忠云,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军超,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0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军超银行存款人民币9.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