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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六钦申请执行喻明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钦,喻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六钦,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明家,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六钦于2017年5月26日提交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李六钦不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1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六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