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六钦申请执行喻明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钦,喻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六钦,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明家,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六钦于2017年5月26日提交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李六钦不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1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六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