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丽与贡梅花、杨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贡梅花,杨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98号原告:杨丽,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修江、郑月婷,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梅花,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平,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诉被告贡梅花、杨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丽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