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学智与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学智,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484号原告:施学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桑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学智诉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另本院传唤原告施学智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9:00至本院参加诉讼,该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但到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均属于应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学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