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82徐平与苏月、苏玖、冯晓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苏月,冯晓运,苏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平,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苏月,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晓运,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苏玖,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平与被执行人苏月、冯晓运、苏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982号民事调解书:一、苏月、冯晓运偿还徐平借款本息合计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需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徐平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苏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徐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徐平承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苏月的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执行,尚未结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冯晓运、苏月共同共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商××号),因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暂时未处置。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徐平认可暂时不处置该不动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