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424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澳乡棕榈泉5栋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264624077。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759389891W。法定代表人:黄建勋,总经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