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方卫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方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30号之四申请人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骆驼坳镇,组织机构代码91421123777578872K。被执行人方卫红,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卫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方卫红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卫红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