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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市雨花区南庭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市雨花区南庭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30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南庭娱乐城,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奎白路**号南庭商务中心*栋*楼裙楼。经营者:周旭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南庭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