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明生与谢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谢大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66号原告:李明生。被告:谢大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谢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生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