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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明生与谢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谢大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66号原告:李明生。被告:谢大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谢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生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