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肖金荣与湖北银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荣,湖北银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荣,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银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16层1505室。法定代表人谢飞权,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银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含诉讼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5,9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人民币405,92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湖北银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2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