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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志英申请执行王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英,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高志英,女,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无业,河北省石家庄高邑县人,现住淇县。高志英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志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王玉龙的执行,经审查高志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