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泽术与贺茂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术,贺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泽术,男,生于1951年6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贺茂春,男,生于1964年11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泽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执行,且人在外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