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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万刚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刚,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36号原告:李万刚,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程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习,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万刚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万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4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原告李万刚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