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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超、孙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超,孙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姜超,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孙祖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超与被执行人孙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祖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219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申请执行费388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祖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享有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