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783无锡市新洲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学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新洲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学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洲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1000017540,住所地无锡市行创四路18号。法定代表人颜广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冠林,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能,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市新洲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公司)与被告陈学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陈学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新洲公司修理费13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此款已由新洲公司预交),由陈学能负担(新洲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陈学能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学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洲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学能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陈学能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已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到陈学能居住地及社居委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陈学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34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华 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