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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立芳、林小冬等与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芳,林小冬,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349号原告:张立芳,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原告:林小冬,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林继新,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温辛庄村112线南侧。法定代表人:龚卫华,职务:经理。原告张立芳、林小冬与被告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立芳、林小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芳、林小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芳、林小冬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原告张立芳、林小冬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玲燕人民陪审员  章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