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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叨与赵阿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叨,赵阿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1177号原告:王云叨,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倪仲夫、张爱静,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阿迪,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原告王云叨与被告赵阿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仲夫、张爱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阿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叨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且有亲戚关系。1987年,在林贤球、王彩萍等人见证下,原告以35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位于蒲岐镇西门村文化巷20号老宅,地号为29-11-102(以下简称“系争房产”)。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后,将涉案土地的原始凭证交付给原告,包括被告长辈原民国时期购入系争房产的卖契、解放初期乐清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随后,被告即将系争房产腾空交付给原告使用。2009年,原告为办理系争房产的过户手续,曾委托案外人洪传勇起草《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赵阿迪也在上面签字确认,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系争房产未申领房产证,因此尚不能过户,所以原告准备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在办证过程中,又因为系争房产已是危房,房管部门无法为其办理房产证。后原告雇人将系争房产连同其余两间房屋一起拆毁拟重建,待房屋落成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建房手续,被规划部门叫停。被告丈夫瞿雪经提出先由被告申请建房审批,待审批下来房屋建成后,再将该房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基于双方是近亲又是故交的情分上,同意了被告丈夫的建议,并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协议》等材料的原件全部交予被告。事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及被告丈夫建房审批进度问题并要求拿回材料原件,但被告及其丈夫均未正面告知,且拒绝将前述材料原件交还。原告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先向西门村村委会反映争议并申请调解,并提出控告,均无果。为此,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已卖给原告的坐落于蒲岐镇文化巷20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9-11-102)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阿迪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1987年,原告王云叨从被告赵阿迪处购得坐落于蒲岐镇西门村的房屋。此后,该涉案房产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现该涉案房屋已拆毁,房屋所有权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赵阿迪名下(土地证号:缺,宗地代码:330382108284JC00380),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本案所涉房屋被告赵阿迪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发函查询,该类房屋是否可以仅就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复函称,本案所涉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因此,当事人需先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户口簿、被告的户籍证明、卖契、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村委会情况说明、公安询问笔录、乐清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单及报告、邻居证明、房屋照片、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该涉案房屋仅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阿迪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云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云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鹏宇人民陪审员  朱乐儒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