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庆尧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杨庆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被执行人:杨庆尧关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庆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江南酿造工业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杨庆尧归还其土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矛盾易激化,需进一步协调处理,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术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