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天鹏与高艳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天鹏,高艳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天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梅,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上诉人雷天鹏因与被上诉人高艳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高艳梅主张的劳务费,在案证据仅为手写的载有“经手人:王泽宇”的无抬头的书证一页。一审法院在雷天鹏对该书证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的情况下,未对该书证形成的时间、原因、过程以及书写人、签字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即据此判定高艳梅与雷天鹏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由雷天鹏支付高艳梅劳务费,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雷天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悦审 判 员 秦顾萍审 判 员 姚 红审 判 员 吴博文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刘 佳书 记 员 王晓逊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