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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化名雷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李军前往地铁站接上前来应聘的被害人方某后,一起来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9号洪武大厦1204室公司租用地,并将被害人方某带入其卧室内。后被告人李军强行将被害人方某按压在床上,不顾被害人方某反抗,脱掉被害人方某的外衣和内裤,扒开被害人方某的双腿,欲强行与被害人方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方某手推抓挠、紧闭双腿、挣扎反抗等而未得逞。当晚,被害人方某向朋友求救,并在其朋友报警后等待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洪武大厦1204室将被告人李军抓获。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世珍人民陪审员  徐丽琳人民陪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