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勇皇、廖艳艳与郭挺宇、陈惠娴、陈建中、谢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皇,廖艳艳,郭挺宇,陈惠娴,陈建中,谢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罗勇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廖艳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挺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惠娴,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建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春梅,女,汉族。关于罗勇皇、廖艳艳与郭挺宇、陈惠娴、陈建中、谢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510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郭挺宇、陈惠娴共有的位于梅县新县城大新城新钱街华丽花园868-3、868-5号别墅(房产证号为:11201448**)。二、郭挺宇、陈惠娴共有的位于梅县新县城大新城新钱街华丽花园868-8、868-9号别墅(房产证号为:11201622**)。三、陈建中所有的位于梅县华侨城科技路五洲苑B28、29栋7号复式店(房产证号为:C32498**)。四、陈建中、谢春梅共有的位于梅县新城办程江村第十八村民小组9套套房、2间单层店(房产证号为:11201119**)五、陈建中、谢春梅共有的位于梅县大新城冠华花园D1栋301房(房产证号为:112010102**)。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