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174号原告:何某,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羽星广场西侧资江*号2-1602。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羽星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本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谌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