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赤水市梦里乡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赤水市梦里乡音乐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87号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四季城御园小区。经营者:王贤平,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秋,贵州省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梦里乡音乐餐厅,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金斛路8号楼一层9-18号。经营者:杨春梅,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赤水市梦里乡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赤水市世博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雨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