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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闫福祥与韩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祥,韩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422号原告:闫福祥,男,生于1973年1月,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韩生龙,男,生于1974年6月,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闫福祥诉被告韩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闫福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福祥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福祥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玉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