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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靖县南盛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和盛达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靖县南盛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和盛达家具有限公司,赖瑞武,李彩凤,黄达辉,朱增文,黄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69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6050678F。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女,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南靖县南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军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9214Y。法定代表人:朱增文,负责人。被告:漳州和盛达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平和县小溪镇迎宾路369号,注册号:350628100019766。法定代表人:黄旭贤,负责人。被告:赖瑞武,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李彩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达辉,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朱增文,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芗城区,被告:黄巧玲,女,汉族,1985年10月07日出生,住芗城区,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靖县南盛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和盛达家具有限公司、赖瑞武、李彩凤、黄达辉、朱增文、黄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靖县南盛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和盛达家具有限公司、赖瑞武、李彩凤、黄达辉、朱增文、黄巧玲自行和解,涉讼借款已结清,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涂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