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章霞与舒城县城关龙飞商贸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霞,舒城县城关龙飞商贸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78号原告:赵章霞,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城关镇龙飞商贸经营部古井酒类促销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关龙飞商贸经营部。住所地舒城县城关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3MA2NA3HP7Y。经营者:李亮,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章霞诉被告舒城县城关龙飞商贸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章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赵章霞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赵章霞负担。审判员 王 垂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查雯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