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3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金昌市永昌县。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8日,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将劳务费900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