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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44号罗旭珍、沈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旭珍,沈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罗旭珍,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泽波,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旭珍与被执行人沈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沈泽波的银行存款58700元,申请执行人罗旭珍于2017年3月27日领取执行款57000元,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沈泽波履行了20000元义务,同日已经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罗旭珍。因被执行人沈泽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罗旭珍与被执行人沈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旭珍发现被执行人沈泽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