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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绪红、尹馨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绪红,尹馨慧,秦桂玲,杨春霞,秦英兰,李玉明,秦晓芸,秦珍,沈吉香,秦玉淑,秦泗霞,秦雪梅,秦红虹,秦洪果,毕传芹,秦泗强,秦静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7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绪红,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尹馨慧,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桂玲,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春霞,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英兰,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玉明,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晓芸,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珍,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吉香,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玉淑,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泗霞,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雪梅,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红虹,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洪果,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毕传芹,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泗强,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静,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以上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绪红、尹馨慧、秦桂玲、杨春霞、秦英兰、李玉明、秦晓芸、秦珍、沈吉香、秦玉淑、秦泗霞、秦雪梅、秦红虹、秦洪果、毕传芹、秦泗强、秦静(以下简��秦绪红等十七人)因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秦绪红等十七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以下简称《批复》)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纠纷,本案所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本案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外,《批复》所规定的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村村民委员会并非拆迁人,涉案地块也未依法进行征收,故本案不适用《批复》。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既无职权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秦绪红等十七人以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秦楼街道前官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该方案,一审认定本案实质上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秦绪红等十七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