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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方全、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全,彭春梅,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9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芳娟,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申请人:刘方全,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申请人:彭春梅,女,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申请人: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刘方全。原告任芳娟与被告刘方全、彭春梅、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1825民初98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方全、彭春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和平花苑5号楼5单元601室/阁楼01室房屋(产��证号: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0元(账号:20000396692810300000026)。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任芳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芳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方全、彭春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和平花苑5号楼5单元601室/阁楼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0元(账号:2000039669281030000002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柏 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