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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丽杰、石猛与杨虹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丽杰,石猛,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45号申请人孟丽杰,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邹城市。申请人石猛,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杨虹,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市。申请人孟丽杰、石猛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虹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孟丽杰、石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虹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杨虹负担(申请人孟丽杰、石猛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