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颖珍与石祥志、王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颖珍,石祥志,王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贾颖珍,女。被执行人:石祥志,男。被执行人:王安芝,女。关于申请执行人贾颖珍与被执行人石祥志、王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祥志、王安芝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贾颖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执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