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陵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被告侯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芳,侯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陵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永芳,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仕图苑社区人,农民。被告:侯伟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小召村人,农民。原告王永芳与被告侯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芳以自起诉后被告侯伟军一直居无定所,东躲西藏,决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王永芳负担。审 判 长 田广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俊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