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志、赵顺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52号四川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林,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合县。上诉人杨志因与被上诉人赵顺林及原审被告成都市四通机电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668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志上诉称,赵顺林与成都市四通机电设备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在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故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范畴。被上诉人提供劳务的地点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三多村普文社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或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顺林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成都市四通机电设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成都市四通机电设备公司、杨志赔偿相应损失,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原审原告赵顺林诉请的用人单位,即成都市四通机电设备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杨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