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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844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麻吉鑫 微信公众号“”